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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预收账款,本身不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应于实际发货、提供服务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皆应“据实”。因此,应当首先查明事实,然后据以进行相应处理。
原则上可以,但建议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实操中比较难。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债权性资产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需要准备以下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债务重组协议/双方盖章的债务豁免/抵偿确认书(明确写明60万债务用50万房产抵偿,免除剩余10万债务);
房产过户手续、不动产权证变更证明(证明抵债资产已实际取得);
双方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之前的销售合同、发票、应收账款60万的入账凭证);
债务人(对方)无力清偿债务的相关说明/双方协商记录(证明重组是真实的商业行为)。
借:固定资产-房产 5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0 (或“投资收益”,执行新准则用“投资收益”核算重组损益)
贷:应收账款-XX客户 600000
这其实仍然属于“销售货物”,按照“销售某某车”开具发票即可,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这个采用会计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那么,如上所述,对于上述“仪式”费用(比如剪彩、举办活动之类),无需并入房产原值。当然,房屋本身奠基、封顶、竣工等支出,显然构成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