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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咨询您所得税汇算的一些业务:截止2026年5月31日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和未取得的成本发票,事务所做纳税调

老师,咨询您所得税汇算的一些业务:截止2026年5月31日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和未取得的成本发票,事务所做纳税调增了;在5月31日之后发放或取得发票允许在2026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减吗,还是要更2025年所得税年报,如果更2025年年报,税务局会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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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5-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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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6-05-27 21:50

    应当追溯调整至2025年度。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2026-05-27 22:35:17
      老师:工资必须引用 2015年34号公告第二条: “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 ??? 2025年发生的工资和成本,2026年5月31日前未实际发放或未取得发票的,2025年汇算应纳税调增;5月31日后发放工资或取得发票的,成本发票应追溯调整2025年;工资主流口径追溯调整2025年,少数口径在2026年扣除。税务局认可追溯调整,追补期限不超过5年。 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 • 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 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工资薪金扣除时点); • 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七条(未取得发票追补扣除)。 老师。这个对吗?
    • 2026-05-28 11:18:18

      既然“截止2026年5月31日未实际发放”,则不适用“ 2015年34号公告”(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
      不要太相信AI,它只会“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付账款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6-07-10 19:0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则再加上合同流。

    回到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事实。如果货物或者服务,乃是向对方公司销售,发票理应开给对方公司;至于付款,若他人获得对方公司授权,代对方公司支付,并不违反三流一致,因为乃是“代对方公司支付”。当然,建议留存一下相关授权代付协议之类文书。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6-07-10 14:5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以。关键在于确实属于公司本身发生的费用,有发票、资金流水、合同协议、结算单据等作为证据支撑。比如您公司去修车,修车师傅直接来财务结算,那不就是“非本公司人员”(修车师傅)在本公司报销费用吗。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6-07-1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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