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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的货物,销售方未按时取回,销售方需支付的违约金处理
Harley Gissing
提问于 2026-06-08 14:22
毕竟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之内事项,无需作为营业外支出。而由于销售并未成立,若产生“支付违约金”情形,应为公司管理出现问题(未及时取回),因此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当然,作为销售费用亦非不可)。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销售并未发生,不缴纳增值税。关于“红字通知单”,可能存在误解,我举例来讲:
比如销售商品,销售额1000元,这个要开发票;现在退回,这个要开红字发票。但是,如果支付了上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拿走货物)违约金5元,这个不需要开具发票。
那个1000元当然要冲收入,但这个5元是作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