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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09 10:45
A公司可以入账(账务处理据实即可)、税前扣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B公司作为转售处理,开具水电费发票也是可以的。
单从发票信息来看,并无明显不妥之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分类,其框架如下:
一、销售服务
(六)生产生活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这个问题,有个重大风险在于,“由集团外派员工到该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该公司支付给集团技术服务费,集团向该公司开具技术服务发票”。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是“财务负责人”,那他怎么会提供“技术服务”呢?这样就存在虚开发票了。
正确作法应当是,收到该公司的钱,向其开具企业管理服务或者财务管理服务发票,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6%);若再向其他公司支付款项,同样由其他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或者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直接由上述其他两个公司开票结算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