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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
瞿达
提问于 2026-06-09 14:53
税收优惠是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挥棒。国家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核心的宏观目标是鼓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研发投入,培养核心竞争力。
税理考量:如果允许企业将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100%加计扣除,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产生“购买技术比自主研发更划算”的心理,从而过度依赖外部机构,削弱了企业自身研发队伍的建设。设定80%的比例,本质上是一种导向性的折扣,意在传递“自主投入才是主力军”的信号,倒逼企业将更多资源用于内部研发团队的培养和实验室的建设。
在税收实务中,委托研发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
税理考量:相比于企业内部研发,委托研发的资金流向更难穿透核实。如果没有比例限制,极易滋生关联交易虚增成本(如高价委托关联方空壳公司研发)或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引入80%的比例,实际上是在税收利益上打了一个“折扣”,增加了企业进行此类避税操作的成本和风险,起到了很好的风险隔离和反避税作用。
受托方收取的间接费用构成委托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活动实际发生额",就不需要的,委托方就是按支付的金额80%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二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定义,“二次流通”且非“自用”,则可适用上述“旧货”政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若适用此政策,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外应当按照规定征收率2%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定义,“二次流通”且非“自用”,则可适用上述“旧货”政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