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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条款为DDP的出口业务,针对货代替我司代垫的费用,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11 11:08
既然乃是“代理”,则代理公司就其实收服务费给您开具发票,原本没有问题。
又如上面所述,“出口方(我司)是境外关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则相关“原始缴款通知书/税单”自然应当以您公司抬头开具,而代理方将此原件转交给您公司即可。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分类,这属于“生产生活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加工服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一项交易涉及两个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纳税。
如果两项业务能够分清主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才按混合销售来进行计税,也就是按主要业务税率计税。
按照你的描述,你的这些辅助的业务跟租赁的业务我理解是可以分开的,不是主辅关系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还可以分别来开票。
我大致给您讲一讲要点吧:
一、开具、取得咨询费,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不能虚开发票(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也不能以所谓“咨询费”的名义,拿走其他款项(比如分红)。(之前,见过外省某地方的某企业,给北京某公司开了几千万“咨询费”,一看就知道是假的。)
二、开票大类更改,其实也没有什么实质改变,具体开票项目还是“咨询服务”,只是大类是“签证咨询服务”还是“生产生活服务”,就是一种分类方式而已;但税率还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