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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条款为DDP的出口业务,针对货代替我司代垫的费用,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11 11:08
既然乃是“代理”,则代理公司就其实收服务费给您开具发票,原本没有问题。
又如上面所述,“出口方(我司)是境外关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则相关“原始缴款通知书/税单”自然应当以您公司抬头开具,而代理方将此原件转交给您公司即可。
如果此发票并未填写您公司地址(这个比较重要)和电话,建议退回重开;如果抵扣的话,后续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你公司对消费者开具了周边产品的发票,但是无法取得进项的发票,这个就是有销无进,比对起来风险是蛮大的,有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因为你对消费者开具了发票这是你的销售收入,如果不取得对方开具的周边产品的进项发票,你没有办法来核算你的进项以及你的成本。如果说的是寄售,那么发票是不能你公司来开具,而必须是由对方公司来进行开具的。
所以就按你说的两种方式。第1种方式,就是要做销售并购进的处理,第2种方式就是各自开支各自的发票。
上述服务费用,可以一并构成无形资产(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