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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年报社保信息
糯米糍
提问于 2026-06-11 11:09
“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季度预缴的金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含个人部分。
注:实务中,有些地区口径是包含个人缴费部分的,所以建议再和当地相关部门核实一下,以当地规定为准。目前公开可以查询的没有辽宁省的,建议还是和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一下。
例如湛江、永泰市的填报口径是包含:
湛江市:https://mp.weixin.qq.com/s/WCOcZMsFqU10bu7Ftwo-lg
永泰市:https://mp.weixin.qq.com/s/HBINwIPXJmmeA5P8SHN60w
其他地区大部分的填报口径为不包含,例如:
佛山市:https://mp.weixin.qq.com/s/HOS04LlmC6ZDzIFswoldJw
石家庄: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Q2MDkyNA==&mid=2247672283&idx=1&sn=4309ab2e95b15cb22b6a39221ec8a6a5&chksm=9613200058698cc180007be5b38779dee9ce025043105edf9e24153104ea10b1f9b35dca92b8&scene=27
从上面图片显示信息来看,合同已由“乙卖给丙”改成“乙卖给甲、甲租给丙”。而对于乙来讲,客户已经发生了改变,因此应当随之确认对甲之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而非按照原合同来做。
确实,若销售已经发生,则属于合同对价发生改变,应当按照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若已按照原数开票,则应红冲之。而若销售未发生,则并非合同对价,无需开具发票。
合同印花税是依据合同金额。
如果时间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了合同,可以按变更后的合同计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