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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公告新规后,企业如何确认进项发票是否开具的是合规的?
雪利公子
提问于 2026-06-15 17:07
对于买方而言,票面能够显示大类及具体项目(比如“生产生活服务-住宿服务”),至于编码,虽则票面并不显示,但只要具体项目与您所购买事实相符(比如上述“住宿服务”),而大类则可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比对(货物部分并未改变),只要这样没有问题,由于现在都是电子化开票,编码自然也不会错的。
您所说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这个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买方(共有人)税费:共有人作为买受人,只需承担其自身应缴纳的税费(主要是契税),且仅需按拍卖成交价(即被执行人一半份额的成交价)为基数来计算缴纳。
卖方税费(被执行人税费):因拍卖被执行人份额产生的卖方税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法定纳税义务人是被执行人(你本人)。这部分税费通常由买受人(共有人)先行垫付,随后凭票据向法院申请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扣除并返还给共有人;或者直接由法院从拍卖所得案款中扣缴。
共有人的原有份额:共有人原本拥有的那一半房产并没有发生“交易转让”,因此不需要为原有的那一半缴纳任何交易税费。
员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需企业承担的部分,属于企业的实际用工相关支出,允许扣除。
需要补充留存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资料(光有个人抬头发票不够,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个人消费):
劳动关系/工伤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出具)、劳动合同,证明该员工属于本单位职工、本次受伤属于工伤;
费用承担说明:企业内部制度/协议/情况说明,明确该笔私立医院的医疗费是由企业承担(而非员工个人承担),如果是垫付后续不走医保报销的说明也附上;
配套资料:对应的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个人抬头的电子普票一一对应,证明费用确实是本次工伤治疗的必要支出;
税法上并未要求所有行业的“中介”都必须持有特定的行政许可证书(如房地产中介需备案),但有以下判定标准: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首要条件是B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经纪代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或“居间服务”等相关字样。目前B公司的范围是“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严格来说不包含“经纪代理”,这是开票不符的原因之一。
行业特殊资质:
如果是房地产中介,需有住建部门的备案证明。
如果是人力资源中介(猎头、职介),需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如果是金融/保险代理,需有银保监/证监会的牌照。
普通商业中介(如撮合销售合同):通常只需具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即可,但经营范围需匹配。
必须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才是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