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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个人理解应该取得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而不是您上传的这个数电票之前的这个格式的行程单才可以作为合规的发票入账。
所谓“三流一致”,是指开票方、销售方、收款方必须一致;上述情形,显然违背了三流一致,涉嫌虚开发票了。(注:所谓“三方票”,那也是虚开发票。)
只要作为职工福利处理,那即使不搞团建,公司愿意给员工报销油费,也并非不可的。这个没有太大问题。
一、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二条规定,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既然“授信协议,(适用于流贷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 ”,则此协议即视为合同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