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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部门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进入研发费用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23 13:31
不能。
首先,履行得是“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财税〔2015〕119号”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其次,研发费用有明确列举,具体可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
所谓“三流一致”,是指开票方、销售方、收款方必须一致;上述情形,显然违背了三流一致,涉嫌虚开发票了。(注:所谓“三方票”,那也是虚开发票。)
只要作为职工福利处理,那即使不搞团建,公司愿意给员工报销油费,也并非不可的。这个没有太大问题。
一、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二条规定,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既然“授信协议,(适用于流贷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 ”,则此协议即视为合同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