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合同未执行,销毁原材料,如何开票
Piney
提问于 2026-06-24 21:58
一、上述情形,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不能开具发票。
事实上,只有发生销售行为,才能开具发票。如上所述,支付款项乃是“赔偿”性质,货物并未发生转移(销毁了),销售并未发生,因此不能开具发票。
二、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情形,并非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乃是一种商务行为,因而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原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涉及税务处理,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只是形式瑕疵。只要业务真实,本身没有问题,不影响正常据实入账。
我理解,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开的。
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既然“拍卖事故车是在9月份收款”,那就应当计提折旧至9月。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虽然您前面用了“车辆报废”这个措辞,但既然还能“拍卖”,那其实这个车还是在的,直到9月确实卖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