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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
伟瀚海
提问于 2026-06-26 09:35
这是一个混合销售的问题,也就是对方销售的除了导视导览牌及科普牌这些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根据最新增值税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俩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选择税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及上述规定,我的理解对方是以销售导视导览牌及科普牌为主要业务,安装是必要补充,因此应该统一按13%开具货物销售发票。
购买软件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软件产品)”开具发票;后续服务费,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开票。
一、上述情形,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不能开具发票。
事实上,只有发生销售行为,才能开具发票。如上所述,支付款项乃是“赔偿”性质,货物并未发生转移(销毁了),销售并未发生,因此不能开具发票。
二、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情形,并非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乃是一种商务行为,因而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原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涉及税务处理,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税法明文不得扣除的是“税收滞纳金”。社保滞纳金并无规定不得扣除,则作为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