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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会计层面没有问题。正常确认收入、形成应收账款;正常计提工资、形成应付职工薪酬,二者对冲即可。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收账款
会计处理就是如此。
不可以。虽然加了“委托”二字,但显然还是“贷款”,并且收取了利息,那还是贷款服务;因而不能抵扣,也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建议将订单合计差异增加或冲减营业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履行各项税费缴纳义务。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