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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会计层面没有问题。正常确认收入、形成应收账款;正常计提工资、形成应付职工薪酬,二者对冲即可。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收账款
会计处理就是如此。
房东“扣租客2个月租金(的钱)做违约金”,这不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开具范围,乃是源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收取对价”;而此乃是以“2个月租金”作为金额标准的“违约金”,通俗来讲,收这个钱,不是因为租了,而是因为不租了,所以不用开具发票。
至于“付中介1个月租金(的钱)”,这就要看性质了,是中介费,就要开票;是违约金,就不需要。
“主要是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服务”了,不就是开车把人或者货从一个地方拉到另一个地方吗?难道还提供什么别的服务?毫无疑问,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十分准确,就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其实,据我了解,上月“变化”其实并不大,只是整合了“生产生活服务”,再把原先“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成“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具体编码也没变。至于其他货物,更是没有变化的。至于您说“不同选择”,可能原本就有这个情况,并非“开票编码变化”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