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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开具发票有何要求?是否有风险?怎样规避?
袭翊君
提问于 2026-07-23 08:46
您需要明确一下,实际租赁的“对方”,是总公司还是“店铺”?
发票应当开具给实际接受服务方。至于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付款,那是对方内容管理核算问题;可以让对方提供这方面的证明材料。对方理解是对的。
既然无法拆分,且这个业务主要目的、主要方面,就是出租房子,这样上述所列各项,一并按照租金开票是没有问题的。另外,关于水电费,这个不可能无法拆分(供水供电企业单独收取),况且涉及税率不同,应当单独开具。
您好,
香港税务局对于您说着这种情况并未作出类似内地的强制性规定。员工抬头报销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证明公司对于租赁行为进行了适当的控制,包括公司福利政策,租赁合同存底等。同时该员工也应当以合适方式申报薪俸税。
请仔细阅读以下香港官方的参考资料和示例:
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 怎樣計税
上述情形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