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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人提成比例表是否可以变更,然后合伙人提成律师费减少,留在所里的增多,多的可否合规入费用发票吗
Bowen Emily
提问于 2026-07-23 17:49
其实,合伙企业有个重要的计税依据规定,我举个简单例子讲一下:
甲律师所,有两个合伙人律师,约定平均分配收益。2026年一共收入1000万,律所房租、水电、交通费300万(假设这就是全部对外费用),两名律师工资50x2=100万,提成100x2=200万,律师又各拿了100x2费用发票来取走200万,所里账户上最后还有200万。
那么,律师按照哪个数交税呢?非常简单:
(1000-300)/2=350万,每个律师按照这个数算个税。至于工资、提成、费用发票,那些都是放在税后的。
既然无法拆分,且这个业务主要目的、主要方面,就是出租房子,这样上述所列各项,一并按照租金开票是没有问题的。另外,关于水电费,这个不可能无法拆分(供水供电企业单独收取),况且涉及税率不同,应当单独开具。
是的,填写新增值税申报表的2A04栏。
填表说明:第2A04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未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本期确认抵扣用途的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法之后没有加计1%的政策了。
理所当然享受加计扣除。当然,资本化之时,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这个时候本身不存在扣除和加计扣除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