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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人提成比例表是否可以变更,然后合伙人提成律师费减少,留在所里的增多,多的可否合规入费用发票吗
Bowen Emily
提问于 2026-07-23 17:49
其实,合伙企业有个重要的计税依据规定,我举个简单例子讲一下:
甲律师所,有两个合伙人律师,约定平均分配收益。2026年一共收入1000万,律所房租、水电、交通费300万(假设这就是全部对外费用),两名律师工资50x2=100万,提成100x2=200万,律师又各拿了100x2费用发票来取走200万,所里账户上最后还有200万。
那么,律师按照哪个数交税呢?非常简单:
(1000-300)/2=350万,每个律师按照这个数算个税。至于工资、提成、费用发票,那些都是放在税后的。
严格来讲,应当按照属期调整,并补交滞纳金的。这样处理,建议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严谨的讲,没有保持资金流和服务流以及发票流一致,但如果能确认是给真正提供服务的对象开具发票,就没有税收风险,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每一笔打款记录和对应开票数据。但最好保持三流一致,比如规定必须是班级名录的学员个人卡打款。
我理解按“旧房/非新房”口径处理土地增值税,而不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项目清算”处理。
即使物理上没使用,因为是非房企自建房产,且已经竣工验收、办证,转让时实务和扣除方法通常走“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规则;建议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12366口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