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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和税务的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24 10:46
“设备已投入使用”,应当不再是筹建期,而是经营期了,折旧费用应当计入制造费用。对此,税务处理则无差异,可以按照会计口径填写,不产生税会差异。
当然,如果单价不超过500万,亦可一次扣除,这样产生税会差异,逐期进行纳税调整。
那既然“设备已投入使用”,那就是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了呀。这已经不是筹建期了。
你的处理虽然并不规范,但从结果来讲也是对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包括:
(1)加工服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的业务。 (2)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 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如您所述,更换电灯、门锁卡顿,属于修理修配服务,适用13%税率。墙面或者地面的小瑕疵修补,则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适用9%税率。
既然乃是随机发放,那么,这确实应当按照1001来确认收入了,同时确认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1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