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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给的运营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乌日娜
提问于 2026-07-28 09:41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花钱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相关成本费用或者其他收益
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征税收入,相关成本费用依法税前扣除。
如果这个钱不与具体销售额、销售量直接挂钩,那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函催收,通过各种渠道催收,催收无果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期末财务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期末确实无法收回的话(诉讼证据),做坏账损失
应当自费用发生次月起开始摊销,摊销期一般不低于三年。
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其中对于到期赎回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中对于未到期赎回的,理解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实务中存在争议,建议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
我个人理解没有所谓的到期日的赎回,取得的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也不属于保本的贷款利息,不应该缴纳,但建议和主管税务确认沟通过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