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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私立医院住院,医院只能开具个人抬头的电子普票,请问能税前扣除吗?怎么样能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29 15:51
员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需企业承担的部分,属于企业的实际用工相关支出,允许扣除。
需要补充留存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资料(光有个人抬头发票不够,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个人消费):
劳动关系/工伤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出具)、劳动合同,证明该员工属于本单位职工、本次受伤属于工伤;
费用承担说明:企业内部制度/协议/情况说明,明确该笔私立医院的医疗费是由企业承担(而非员工个人承担),如果是垫付后续不走医保报销的说明也附上;
配套资料:对应的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个人抬头的电子普票一一对应,证明费用确实是本次工伤治疗的必要支出;
可以凭此电子普票,辅以住院期间其他佐证资料,以及实际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流水,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关键是“建筑服务”已经把大类锁定,后面具体项目符合实际情况即可。
汇算需要看应纳税和已经纳税情况判断是否退税。没有收入不超过12.万免税的说法啊。只是有收入不超过12万,且已经按规定预扣预缴情形,可以不做汇算清缴的说法。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非保本的理财收益(含股票分红收益,不含股票转让收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至于股票转让收益,则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