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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转售电业务,进项票有两种专票,一种是电力公司开的专票里含不征税的基金,一种是电力多边交易服务
铂略用户80603908
提问于 2026-08-27 11:10
单就“转售”而言,这个没有办法的:这个基金,转售方不是代收主体,没法单独另开这个;而那个服务费,道理大致相同,这个也是供电企业才有的。转售方只能全额按照13%来开票。如果需要长期“转售”并且金额比较大的话,可以尝试直接分开电表,把需要转售对象那一部分拆分出去,让他直接跟供电企业结算。
对应简易计税部分,需要转出。关于电损率,这个需要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不应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如果发货是泵,就必须开泵,不能开轴承;反之亦然。否则涉嫌票实不符;严格来讲,也算是虚开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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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上述“验收”,是指法定环节验收,则应当依照房屋管理法律法规提供资料。而若属于建筑、事实层面的验收,则基于目标导向,即根据能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个目的提供资料即可(这个并无明确列举,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准)。
二、如果属于不同楼栋,可以分别验收、确认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