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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为新设立子公司,前期支付的款项,是归属于总公司还是子公司
纳锐进
提问于 2026-08-27 14:06
关于设计费,费用应属子公司;虽然子公司“5月22日拿到执照”,但筹建期应当有名称了,建议直接向子公司开票,或者等子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再向其开票。总公司最多就是代垫款项,费用应当由子公司直接做账。
关于前三月免租期,其实那就是个“说法”,简单来讲,应当重算实际月租金:
实际月租金=名义总租金/实际月数(包含所谓“免”的三个月)。
打个比方,一共租5年,月租金1万,“免三月”,那实收就是57万,月租金=57/60,就是这样,按照这个数进行账务处理。
可以归于总公司,然后向下面公司收取使用费。
两种方式其实都可以:
一是商贸公司给个体户开票,您再给商贸公司开票;这样商贸公司就是一收一支,不能按照“代收代付”处理了。
二是您直接给个体户开票,这样商贸公司可以按照“代收代付”处理。当然,这个情况修订一下合同,明确这个事情也好。
个税:居间费属于劳务报酬,应该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税率为40%,您说的按1-1.5%预扣,大概率是某些地区给予核定征收政策,这个您得再确认一下,但如果判断为劳务报酬未来需要做个税汇算清缴的。
增值税:1%税率没错,附加税没有免征政策,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不应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如果发货是泵,就必须开泵,不能开轴承;反之亦然。否则涉嫌票实不符;严格来讲,也算是虚开发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