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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
Leif Daisy
提问于 2026-09-21 10:44
税务局的“抓比对”有系统逻辑,但“必须1对1”不绝对,2对3在实务中完全正常。
现在电子税务局做“房土两税”税源采集时,常要求房产与土地的不动产单元号/权属证书关联匹配。系统默认容易触发“有房产无土地”或“数量不对应”疑点(尤其老证无单元号时)。
但一块宗地(1个土地证)上可以建多栋楼(多个房产证);反之,多宗地合并红线内建几栋楼也常见。只要土地面积、房产原值/面积按证如实申报,不漏报税源即可。老土地证+老房产证(2013/2014年)在税源采集时,可按“其他权属证书”处理并做合理关联,不必强行1:1。
可以向税务说明宗地/房屋坐落关系,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土地证为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各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在税源采集中把3个房产对应到2个土地上(如一宗地多栋房),通常可解除疑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持有土地证的,以证书确认面积为准。这块不因用途改变。各地普遍按土地等级、用途(工业/商服等)设定不同年税额标准(商业往往更高,工业常较低)。你“一工一商”两个土地证,大概率要分别按各自用途/等级对应税额计算。
文件中没有这个解释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文件没有“解释到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这部分内部,你可以提供一下出处。
从税务合规与内控角度来看,存在税务风险。仅靠内部审批单,是效力比较低的内部证据,没有外部证据,一旦税务机关不认可,可能认定为“虚列成本”或“不合规支出”。
在实务中出现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有过相关案例。但是随着征管形式的越来越严峻,这种可能性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