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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采购可以增值税进项抵扣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8
目前来看,在正式这个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的一些内容,基本上不太可能进行抵扣。之前所提到的过渡期政策针对的是已经开发了一半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会涉及到新老隔断的问题。但是对于已经营改增或者本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已经取得了发票,所以没有办法再去做抵扣了。这里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大家有一个可以注意的点:假设2016年1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在之前的期间可能会取得租金,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在2016年1月1号之后再来开具发票。通过控制开发票,至少在这几个月的期间会有比较有利的结果。装修的劳务同理,也可以考虑让对方不要那么着急地开发票。合同对应的条款也许注意,不要写明明确的服务结束时间和收款时间。收款按服务验收结束后收款。
虽然从严格的法律定义上看,生活资助费不完全符合“偶然”的特征,但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对于政府或人社部门下拨的人才补贴、生活补助,如果由企业代发,会要求或建议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例如,有些地市明确规定给予个人的补助为税后所得,由发放单位按“偶然所得”项目办理代扣代缴。
更常见的处理方式: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
由于博士后在站期间通常是连续领取这笔生活资助费的,且与企业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在更多的实际操作和税务沟通中,这笔钱往往被视为与个人任职受雇相关的补贴、津贴。
因此,企业在转支付时,更常见的合规操作是将其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与个人的日常工资合并,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一并计算。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收入会并入综合所得,享受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实行“多退少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确定。商标申请过程中的代理费、注册费、审查费等,可计入无形资产初始成本
对你所提两项费用的具体分析
(一)知名商标评价费(服务费 + 官费)
评价费的性质:此类费用通常是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而发生的评审、评估费用,属于为提升商标价值和获得官方认可而发生的支出,并非商标注册本身的必要费用。
判断要点:
是否与商标注册直接相关? 知名商标评价通常是在商标已注册之后,为进一步获得“知名”认定而发生的后续支出,不属于使商标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
是否能为企业带来独立的经济利益? 知名商标认定可能带来品牌溢价、政策支持等利益,但这种利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难以与商标本身严格区分。
处理建议:
若评价费金额较小(如几千元),建议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商标评价费”。
若金额较大(如数万元),且该知名商标认定预期能带来明确、可量化的经济利益,可考虑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但需有充分证据支持。
(二)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费
申报费的性质:商标保护名录申报是各地知识产权部门为加强商标保护而设立的制度,申报本身是行政程序性费用,不属于商标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判断要点:
保护名录申报通常是在商标已注册之后进行,属于后续维护和加强保护的行为。
与商标注册费不同,申报费不直接产生或增强商标权本身,更多是一种行政服务费用。
处理建议:
该类费用不属于使商标达到预定用途的必要支出,建议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商标申报费”或“管理费用——商标费"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