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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采购可以增值税进项抵扣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8
目前来看,在正式这个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的一些内容,基本上不太可能进行抵扣。之前所提到的过渡期政策针对的是已经开发了一半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会涉及到新老隔断的问题。但是对于已经营改增或者本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已经取得了发票,所以没有办法再去做抵扣了。这里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大家有一个可以注意的点:假设2016年1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在之前的期间可能会取得租金,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在2016年1月1号之后再来开具发票。通过控制开发票,至少在这几个月的期间会有比较有利的结果。装修的劳务同理,也可以考虑让对方不要那么着急地开发票。合同对应的条款也许注意,不要写明明确的服务结束时间和收款时间。收款按服务验收结束后收款。
这个属于特殊情况,也就是对方这张发票抵扣其实也错误了,但由于已经注销,无法再去调整了,我建议您这边按无票收入冲减原9%税率的收入,然后按13%开具普票,重新按13%申报。我觉得这个肯定不是完全合规的操作,但因为对方已经注销,无法红冲原发票,这样做是一个变通做法,或者您详细咨询一下本地主管税务看看有没有更合规的办法。
按25+10结果判断,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对于其他不免税的10万需要申报纳税。
25万填写到第九行“免税销售额”和十二行“其他免税销售额”,并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万填写到第一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并根据是专票还是普票填写第二行或者第三行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