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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预收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10-22 08:4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您说预收租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合同约定起租日期和实际租入日期孰早的日期,理解一般这俩日期是一致的,就是合同起始日期。
如果预收时就开具发票,那就是开具发票时间。
只要是预收情形,就是增值税新规定,在合同开始时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便按月开票也不行的。
有免租期也是合同开始出租的日期,11月1号。
之所以有此疑惑,乃是因为根源没有处理。我举例来讲:
这个问题,要从客户怎么得到100元优惠券开始讲。比如说,客户买了1000元的甲商品,得到了100元的购物券。那么,就要进行如下拆分:
甲商品:1000x1000/(1000+100)=909.09
购买券:1000x100/(1000+100)=90.91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9.09
合同负债 90.91
下次来买乙商品,原价120元,实际支付20元
借:银行存款 20
合同负债 90.91
贷:主营业务收入(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91
税法层面没有直接规定,需要理解、适用;实际工作中,或有不同理解,为了避免歧义、风险,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与客户签订的为框架合同”,则需要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计税。那么,若此押金没收而作为收入,则需要缴纳印花税;若退还之,则相当于未在结算金额之内,那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先说“社保补差”。其实,如果这个钱,员工需要缴纳的话,那公司直接代扣代缴即可;而既然发给员工,那就是以此为名,给员工发钱了,那这个没有特殊之处,并在工资里面计算个税。
关于“大额医疗”,在企业代扣代缴之时,这个无需特殊处理,正常计算代扣个税。若符合条件,员工个人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缴的时候申报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