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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是可以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那就是说,如果能够“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就是“工作量”,那就可以“使用工作量法摊销”。
但是,税法方面这样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因此,税法层面,就要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
这个没有固定要求,企业自行判定,自行求证。
应当分别结转营业外支出(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个营业外支出,单凭“资产重组无法正常付款”,可能无法认可;这个事情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若“国外客户”无法支付款项给贸易公司,则贸易公司可以计提坏账准备。而若贸易公司无法支付款项给生产公司,则生产公司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当然,这只是会计处理范畴;税务处理时,无论什么原因,计提坏账准备都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乃是因为“不再租了”,而收取此钱,因此并非“发生应税交易”(恰恰相反),因此不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