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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印度提供技术服务,印度扣除代扣代缴税后付费给中国,中方如何证明自己是受益所有人并避免双重征税?
Vito Broad
提问于 2026-11-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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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说境内供应商本来要给印度出口设备,并到印度在地服务。然后由贵公司进行垫资,即贵司采购设备和服务,同时向印度出口设备和(名义上)提供在地服务吗?
如果是上述意思,公司可以申请中印协定,主要是和常设机构(PE)相关的条款。
如果只是单纯销售设备、不在印度构成 PE,设备销售利润仅在中国征税,这是最有利、最干净的部分。
但设备销售伴随安装工程,一旦安装构成 PE,归属 PE 的利润印度就要征税。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除外。
根据协定,最常见的构成PE情况是,安装工程 或监督管理连续满 183 天。
如果只是银行账户被注销,公司没有注销,按照无经营,也就是休眠账户进行审计,而且也要看他过往的账户里面是否有资金往来。
你账户注销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下一步就是要注销公司?一般注销公司的流程,是注销银行申请关户,那么,银行在关户的时候也会把资金状况要发送给办理注销,提供使用。
公司还是存续期间,为了开新的账户,或者把多余的账户进行部分关户或者注销,那么也是要进行审计的,就是我们讲的多个账户全部都要提供审计。
已经被注销的账户看注销的情况是在年审前注销,也是需要安排询证,但下一次就可以不需要。
需要。
关于上述主体(私营企业、国企),并无特殊之处。既然“贷款、支付利息”,则是标准“贷款服务”,自当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