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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应税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
但在实务中,“非营业”性收入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具体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地方有不同规定。
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大连:《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进行核定,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企业取得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并入企业按正常收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查查您所在省对核定征收方式的地方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