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区级政府奖励个人收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5-10 13:05
【解答】您好!一、上述奖励不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这个其他,肯定与上述所列“得奖、中奖、中彩”性质类似,而不能任意扩大解释)的所得。我想您所问者,乃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区别;当然,计税方面,偶然所得与其他所得一样。
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因任职或者受雇、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我们反向推理一下:如果上述人员未在企业任职受雇,是否会取得上述奖励?即使仍会取得会否通过本公司支付?何况“企业确定奖励人员及金额”;显然,政府是支付给企业,而由企业确定发给谁。
又比如,有的工资表上会有一项“住房补贴”;至少名义上是支付单位为了职工或者员工购房而发放此类补贴。难道职工去买房子,此房子产权会属于支付住房补贴的单位吗?显然在开发商看来,来买房子的是个人而不是个人的单位,是个人向开发商支付房款而不是单位。
再举个例子,前些年有的单位资金困难,贷款发工资。那么银行到时候找单位要贷款,还是找职工?显然,在银行看来,是单位贷款;至于单位发工资,那是单位的另一项业务了。
总之,个人认为,上述情形包括两笔业务:一、政府给予企业奖励;二、企业向相关员工发放奖金。应当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结论有些属于个人理解,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第一个问题
相关材料不需要提交只需要留存备查。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住房租赁合同。
3、租金收款单据
这个优惠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
第二个问题
出租给员工个人且0租金,在税收上不应确认为租赁,属于发放福利性质,应当从价征收房产税
第三个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保障性住房认定书生效的次月开始享受。如果是保障性住房认定书先生效,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从产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月份起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同一块土地既建有保障性住房又建有非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果在往期纳税申报中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可以直接通过更正申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这个优惠暂时没有截止日期。
第四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这就是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开始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计税依据与《印花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一致。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何时结束。
第五个问题
房产税的备查材料我在第一个问题里已经回答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个问题不需要备查材料。
第三个问题备查材料: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复的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图纸
第四个问题备查材料: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复的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图纸
4、与印花税有关的合同。
最重要的风险就是被税务调整的风险,站在税收的角度,强调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价格的核定。
例:所得税法第41条: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因为“没有产生销售额”而收取此款项,则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