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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增值税发票我已认证,因当时没有销项就未在税务系统里申请抵扣,我可否在后期申请抵扣,如果可以最长时限是多长。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5-10 14:19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已经认证但未在税务系统里申请抵扣的进项税,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不是和银行贷款相关的,就可以抵扣。
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是现在捐赠方角度说的,对于接受捐赠方,不管什么性质,都属于一项营业外收入。
用于什么事项,需要看是否捐赠时有特定要求,没有的话就是企业一项收入来源,可用于企业各项开支。
比如说,这个装修费截止上月,摊余值310000元,假如每个月摊销10000元。那么,您转让的时候,不可能留下一块砖、一面墙不卖吧?您不可能只卖300000元,留下10000元(即上述“一块砖、一面墙”)吧?也就是说,您要么月初已经摊销完成当月(这是常规做法),那就卖300000元;要么就卖310000元,不可能再留下10000元单独摊销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