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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式下应交税费期末处理需要做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5-27 18:01
【解答】您好!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时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所以不必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直接缴纳即可。
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客户要求是对的。每当交付节点,即应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同时发生纳税义务。
一、需要区分生产部分和办公部分,前者计入制造费用,后者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因为“发票开具一张总额发票”,土地、厂房可以不作区分,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三、关于“办公家具和部分设备”,按照会计原则,其实应当从您实际花的钱里面拆出这部分价值,单独入账。
四、上述改造,应当各自并入相对应的厂房、设备价值里面。
既然7月已经交付,租赁期开始,那么就应当7月开始确认收入;而若尚未确认,则9月应当连同7月、8月一块儿补上,金额就是83/12x3。印花税则是按照合同金额一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