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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解答】您好!是注册在西藏的管辖国税不给你们领钩发票吗?移交也是西藏稽查局吗?您的问题分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第一、能不能投诉国税不给我们领票造成我们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根据您的描述,你们虽然在西藏注册,但经营业务不在西藏,因此不得使用西藏的发票,应在业务发生的取得并使用发票。投诉是贵公司的权利,但根据您描述的业务,西藏税务局没有给贵公司造成损失。建议不投诉。
第二、稽查有没有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根据上规定,一般稽查应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如果是今年是5月21日移交给是国税稽查局了,但是到现在贵公司未接到任何文书,应该是稽查还没有结束。从时间上看是没有问题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