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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制造企业,乙是贸易公司,丙是制造企业,乙在甲处进货然后卖给丙企业,由于丙资金困难,乙将应收丙的债权和应付甲的债务进行转让,三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甲乙丙之间业务真实,问:转让协议是否合规?
【解答】您好!
真实业务,正常抹账,不违规。
那么,请您补充一下,是工厂给客户开票,还是您公司开给客户呢?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如上所述,既然“税务局答复我跨市也需要”,则应当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是的,应当按照税款属期填报。比如上述“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补金额”,应当纳入2024年度纳税总额。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