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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28号文是否某些费用或者采购可不以发票未税前列支凭证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一、如果符合上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向其支出入账可选择以下之一:
(一)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二)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及”相当于“加”,与“或”不同)。
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内部凭证并无明确要求,符合其他规定即可。
二、税法范畴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然“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多为“其他个人”,则起征点为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各省自定)。如此,您所举例“3000元咨询服务费”及“零星电子部件1000元”则无法适用。
三、如果对方并非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国家机关)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需要取得发票。至于“对方无法提供发票”,税法层面并不成立。所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给您举例说明一下吧:您拿着100块钱,您说“确实买不到轿车”;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合法(不仅符合其他法律,还包括税法)、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十一税目,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另外九个税目,支付方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具体范围可以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并将业务依法对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