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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问: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化工企业,原实收资本880万元,股东均为自然人。2008年8月申请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法人企业A公司缴纳,新增后注册资本为5880万元。请问这项业务属于股权转让吗?原股东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问题所述新增股东法人企业A公司出资5000万元,为该化工企业增资,使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880万元,法人出资与企业增资数额相等,法人企业只是作为新增股东而已,原自然人股东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在这种情况下,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但出资比例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而减少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向A公司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因而此环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你采购时没有取得专票就无法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