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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即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不需要,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你说的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无需转出。
这属于建筑服务(转包),需要在工程发生地预缴税款、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这属于正常跨地区经营,只需要如实申报纳税即可,不存在批准不批准的问题。取得相关收入,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包支出及购买材料等,作为相应其他业务成本。
虽然您提及“拆迁补偿款”,但从“交通局修桥”这个描述来看,其实这80万元应是您公司“修桥”对应的收入。既然如此,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即可,同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还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