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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何时算“高额”
通常首先看该单项付费是什么样的性质?因为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有单项交易转让定价的调研。其实和整体的同期资料转让定价是类似的,会就单项交易性质和范围、公司的区域等一系列参考条件,选取在国际上认可的数据库中,类似交易的一些收费标准。之后统计学法得出来一个统计的合理利润水平,再和现在的收费标准匹配。若现在收费的标准是符合该规定的,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意义上,税务局应该是可以接受。因为该原则是大家比较能够接受的。当然不排除个别税务局可能会参照好几个数据库做一个综合的考量,这都是存在的。
您好,回复如下
1、是否由我公司在上海为日本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非贸付汇中贵司为日本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2、支付利润时,是否须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和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需要企业已有利润分配决议。其他流程详见上海税务局官方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312/t469640.html
3、此外,境外日本股东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便在我公司“代扣代缴环节”减免这10%的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4、中国和日本之间,是否有相关税收协定政策,可以减免日本股东在日本收到这笔利润分配时的境外相关税费(比如,持我公司在大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免除日本股东在日本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协定,日本凭中国的非居民纳税证明,可以向日本政府申请所得税抵免。具体以日本国内政策为准。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所得税,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属于服务而非特许权,而且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就是免税的。具体可以描述下您这个服务的业务性质,是否有境内服务部分,供我们进一步了解。
您好,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具体流程可以和您的银行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