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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征收水电费

我司认为电费收入的确认,依据增值税第三条确认,“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我们 电费是在5月份初按照上月80%的使用量进行托收先行购买,那么之后客户使用的电量,应该属于赊销方式销售。  我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应收水费,电费,及电话费等是这样规定的“承租人须按该单元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十四天内支付该单元的水费,电费和电话费用等。”那么5月份水电费的账单,则是在5月底抄表之后确认,6月初发送账单,按照实际操作,我司认为在6月份确认收入是比较可行的。 但是国税专管员,物业公司5月的水、电视为转售需要计销项税额,同时需计入5月收入中明所以想确认下5月份的电费是否需要在5月份计入收入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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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6-2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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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6-06-27 14:15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

    我们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水电费不加价收取

    如果上述水、电收费物业公司不加价,也不垫付,而是另行收取物业管理费,可以看成是代购行为,对代收供水供电企业收取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不满足上述条件,即为转售水电,应缴纳增值税。

    各地陆续出台一些指引,山东省国税局指引对此规定得较为人性化,且具有可操作性,仅供参考: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三)》规定:

    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十)》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问题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我们已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中进行了明确,基于上述原则,现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水电费加价收取

    则属于转售水电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二)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三)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四)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五)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六)酒精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8 17:2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5-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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