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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税中不可退税的部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10-10 09:14
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外购原材料,除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自产货物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外,都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自产货物: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因此,从贵司情况来看,可以将外购原材料与上述情形对比,不符合的则不可以退税。就多数企业的情况和贵司描述的情况看,基本上不符合该情形,就不可以退税。
二、贵司组装生产的H产品属于自产产品,出口可以享受退税。原材料A作为配件出口,如上所述,必须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才可以退税,否则不可以。
三、无论是全部出口,还是内外销都有,出口退税政策是一致的,所以对于出口是否可以退税,同第二条的分析一样。
结论,由于贵司描述的事情不够完整清晰,所以不能完整下结论,但总结起来就是: 贵司外购原材料A,除非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H产品属于自产产品,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若能区分,则分别对应抵扣、转出即可。
若不能区分,则需要按照比例转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概括来说,单纯的拆除(无论谁实施)不能直接调减房产原值,只有在更换并有新的资本性投入时,才可能按规定扣除被替换部分的价值。
情形一:房屋部分设施/装修拆除,不再复用、不再替换
通常不能直接扣除该部分原始成本。这是“拆除”而非“更换”,不符合“更换时可扣减”的规定。
会计处理影响:房产原值首先取决于会计上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处理。单纯的拆除,在会计上通常作为损失处理,不直接影响房产原值。
情形二:原房产装修随房产租赁给客户,由客户自行处置
房产原值不能因此变动。原因:装修的所有权仍属于您(出租方)。客户只是作为承租人进行处置,这并不改变该装修在您账面上的资产属性。因此,这仅是一项租赁合同安排,不构成税法上允许调整房产原值的事由。
情形三:房产交付给租赁客户时,明确原装修由其拆除
房产原值同样不能因此扣除。原因分析:与情形二类似,拆除行为由客户实施,但该装修的法律所有权和会计上的资产归属仍是您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因此,这仍不构成“更换”,房产原值不能调减。
您好,
出口退税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实现了财务意义上的销售。而该业务虽然将货物已经出口出去了,但是客户是按月或者按周来进行结算的,因此,企业若想申报该笔出口的退税,需要等该笔出口所有货物实现销售之后,才可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