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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资本公积4000万元是否会被税务部门认定应纳税所得额缴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何规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政策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首先股东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以投资为前提,其次,以股东身份为前提,您所提出“其他控股公司”不是原股东,也不是新股东,因此,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规定,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为企业所得税政策,通常企业所得政策涉及的股东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企业法人股东,不适用个人股东,上述政策适用是同一类型纳税人(法人),企业接收个人股东划入资产也不适用上述政策。
富老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怎么解释,能用到这个问题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