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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0-31 13:25
【解答】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在境外设立一个办事处,是通过境外投资审批的正常途径设立的,这个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是否可直接在国内账面列支?是否涉及扣税限额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首先要理清办事处与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区别: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是经营实体,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而办事处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发生的费用应在公司中列支。
这里要对你们在境外设立的办事处,判断是否为营业机构(税法并没有对营业机构进行定义),如果是没有经营行为的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要取得了合法扣除凭证即可以税前扣除。
2、境外办事处员工工资,是否需要在境外按照当地税政扣税,后续是否需要在国内进行个税申报处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您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该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税前扣除,如果选择婚前房子,由男方扣除,选择婚后购买房子,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扣除。
企业房产对外出租,按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房产税,还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