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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0-31 13:25
【解答】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在境外设立一个办事处,是通过境外投资审批的正常途径设立的,这个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是否可直接在国内账面列支?是否涉及扣税限额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首先要理清办事处与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区别: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是经营实体,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而办事处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发生的费用应在公司中列支。
这里要对你们在境外设立的办事处,判断是否为营业机构(税法并没有对营业机构进行定义),如果是没有经营行为的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要取得了合法扣除凭证即可以税前扣除。
2、境外办事处员工工资,是否需要在境外按照当地税政扣税,后续是否需要在国内进行个税申报处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您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该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第一个问题
可以一份审计报告,其中提现多个不同基准日净资产金额。
第二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要素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转股金额不可以。
“A公司长投给B公司6000万怎么做账务处理”这句话,根据本人的语文知识,表述不明确。建议详细描述相关信息,我再作答。
《增值税法》第4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满足“服务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才算境内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进一步明确“在境内消费”的含义,并单列例外——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判断标准是依据“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属于收入来源于国外,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相关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国内段的费用”,则无免税规定,因此需要执行增值税法一般政策,依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