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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问一下,由母公司采购按公允价格销售给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对外销售,但是母公司的的所得税税率是15%,子公司的税率是25%,因为中间有10%的所得税差,请问这个业务合理吗?
【解答】您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四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您描述的这种情形是明显的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不符合营业常规的情形,把利润从高税率地区(子公司)转移至低税率地区(母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实物部门盘点资产仅体现数量”,这属于正常情况。至于会计核算,可以对于“生物资产”采用“数量金额式”账页核算。这样的话,二者数量就能进行对照了。
1、建议和公司签订合同,这样取得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支出,如果不是确定为某个员工租房(比如租宿舍,多人使用),就可以不缴纳个税,如果属于为确定某个员工租房,需要缴纳个税。
2、向特定员工提供,必须以员工个人名义租房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租房不能享受。
3、按你所述给特定员工租房必须要缴纳个税的情况下,不如个人去租房,然后单位以发放补贴形式支付,也不需要发票,计入福利支出企业也可以税前扣除,个人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享受,无需考虑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比如,您2025年5月份办理了2024年度汇算清缴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