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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问一下,由母公司采购按公允价格销售给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对外销售,但是母公司的的所得税税率是15%,子公司的税率是25%,因为中间有10%的所得税差,请问这个业务合理吗?
铂略会员70533418
提问于 2017-11-22 14:58
【解答】您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四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您描述的这种情形是明显的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不符合营业常规的情形,把利润从高税率地区(子公司)转移至低税率地区(母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