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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我有两个问题如下: 一、国内加工企业耗用的国内原材料和动力的进项税在内销和外销业务中处理? 二、如何理解退税在来料加工业务和进料加工业务中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第六条第一款(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所以国内加工企业耗用的国内原材料和动力的进项税在内销和外销业务中处理,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必要时还提供机器设备,由中方按外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加工费的合作生产形式。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不须支付外汇,出口货物也仅收取工缴费;加工生产装配的产品的所有权属来料者,产品必须复运出口,来料加工项下的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管理和不征收进出口税。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生产装配成品或半成品,再出口的加工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加工企业用外汇从购进的,而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由外商免费提供的。
2. 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 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受托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受托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委托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来料加工增值税:1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2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进料加工增值税: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征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的,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来料加工关税:进口时免征关税,出口时对成品也不征收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关税:按加工后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出口时这部分材料免征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与其他出口产品一起计算退税时,就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因为外销收入中包含免税进口料件,如果按照外销收入计算的免抵退税就高于实际的免抵退税额,所以要计算一个抵减额用于调整免抵退税额;同时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因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的是征税率高于退率税不得免抵退税的部分,但外销收入中含了进料加工使用的免税材料的价值,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本来就是免税的,不存在免抵退的问题,如不调减就多计了不得免抵退税额。
来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免税,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退税计算的问题。但是如果耗用的境内原材料的部分与内销或一般出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无法划分的,原则上应该按照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
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可以这样理解:来料加工视同销售免税货物,所以耗用的境内购进的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进料加工视同销售自产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可以抵扣购进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
其他的处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处理都是一致的。
一、委托代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委托加工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该条还同时列举了3类不属于委托加工消费品的具体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是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3 种情形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释义中也提出了不属于委托加工的2种具体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二是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上述情形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以上对委托加工的规定是一致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是以另一种方式对“加工”的解读。还要注意,消费税细则特别明确“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得按委托加工处理。
三、代购原材料,如果不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且不符合委托代购业务条件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业务。相当于自己采购,再卖给其他客户。
母公司可以委托子公司出口。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受托方办理出口批文、商检、动卫检、原产地证等手续,安排货运,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收汇并办理结汇手续,扣除代理费用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2.委托出口,受托方收汇,办理外汇核销和结汇,将扣除代理费用后的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3.代理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即可办理退税手续。
您好,
质保期内配件的出口涉及多方面的规定和操作,以下是相关要点:
1.根据财税【2012】3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一)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即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2.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财税2012年39号文 附件4),其中条款:(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出口退税:企业要根据配件的退税率进行申报退税,需准备相关的退税资料,如出口发票、报关单等。如果配件出口属于视同收汇的情形,如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等,可按视同收汇处理并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