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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担个人所得税,当计入工资总额可以税前列支,是哪文件?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5: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如果不作为管理费列支,而是作为工资薪金列支,则可以税前扣除。
一、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不应转回,但无需重复纳税,正确申报流程为:
(一)视同销售时,申报表作为“未开票销售额”。
(二)实际销售并且开票时,同时包含于“开票销售额”和“未开票销售额(负数填写)”。也就是说,这一期其实是“1-1=0”的逻辑。
二、若实际退回,则冲减此前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流程为
(一)视同销售时,申报表作为“未开票销售额”。
(二)退回时,申报“未开票销售额(负数填写)”。也就是说,这两期合起来其实是“1-1=0”的逻辑。
A7012表第47行减第48行的差额,通常不需要与A107041表第15行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且合理的。
比如:
1、研发过程中的房屋折旧或租赁费 高新口径可以计入研发费用,而研发加计扣除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后销售的对应材料费,高新口径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而研发加计扣除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所以您需要找一下具体的不一致的原因,和税务进行解释。
这是因为结算方式改变(原因并不重要,只是一个原因而已)而导致的“销售折让”。因此,对方应当就此2万开具红字发票;您也以此冲减相应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