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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实习生、临时工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7
退休返聘、实习生、临时工表面上都属于临时的工作人员,但由于身份不同,牵涉到不同的劳动关系和税务处理。社保和个税是两条路径,社保合同的签订和缴纳,是劳动法的范畴。个税缴纳属于税法范围。但劳动法和税法有一定的联系。
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收入,究竟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缴税?
第一看用工实质,关键点是看该个人向企业提供的究竟是独立劳务还是非独立劳务,如果是独立劳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是非独立劳务,收入有可能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二看服务是否具有基本稳定性,比如雇佣扫地阿姨,如果该扫地阿姨一个月提供一次劳务,则该服务没有基本稳定性。虽然不是独立劳务,但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但如果扫地阿姨每天工作一两个小时,这种情形下的劳务已具备基本的稳定性,其收入具有工资薪金的性质。
第三看职工个人的身份,其是否有资格建立潜在劳动关系。学生无论是实习生还是临时工,其收入都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所得税。因为学生未脱离学校之前,不是劳动者身份,没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学生收入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本身没有工作单位,其以非全日制的形式提供相应的服务,由于该职工有建立潜在劳动关系的资格,虽然可能企业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但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税务机关判断的主要凭据之一。
对于通过社保基金拿到了退休金的员工,无论是在什么年龄拿到的,都属于正式退休,其劳动关系已与企业解除,如果再次提供劳务,属于退休返聘,符合总局规定的条件,其收入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俗称的“内退”,即员工没有符合社保上退休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形式发生变化,企业将其作为内部退休处理,该员工拿到的所谓的“退休金”,并不是社保的退休金,而是企业支付的补偿、津贴。事实上,该员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只是不用上班。该员工与新企业不可能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对其支付的工资、报酬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目前实践是,对于从事兼职、实习生、学生工,收入一般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退休返聘、非全日制员工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于“现香港公司提供了他们的员工去做服务时发生的当地住宿费交通费等,来要求我司支付给他们”这个业务,您公司作为购买(服务)方(即付款方),由于服务(住宿、交通)发生于境外,且销售上述服务方显然也为境外,故您公司无需扣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土地出让合同于2026.01签订并付款,登记证上的使用期限从2026.01开始”,则应于1月入账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至于“3月份取得土地登记证”,乃是一种形式;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是“实质重于形式”。
土地使用税自2026年2月开始计算,其计算基数乃是土地面积。
地价包括土地款、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这个规则,与之前大致相同,只是措辞发生改变。现行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显然,客户要的是货物,而非运输过程,因此应当一并适用货物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