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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0
已经向该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可以进行调换。货物的定义需要细究,即销售的旧电脑和新电脑,到底相关性大不大。
如果说两个电脑是同一个品牌或是前后型号的,发票上也注明相关品牌,相关电脑,没有非常清晰地说它的型号。这时候作为一个调换,发票和货物可做对应,问题并不是很大。
如果说这两个电脑,假设发票上面开的是戴尔电脑,结果换的是联想的电脑,这时候发票上的项目和货物本身已无法匹配。那个时候,如果按照调换操作,风险稍大。
调换的话可能也是两种情况:
单纯调换,不走开票流程,即直接把该货物拿回;
走更加合规或严谨的流程,即双方公司互相进行开票。
如A公司,是原来的供货商,把电脑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可以把该旧电脑再销回A公司,A公司再向它销售一批新电脑,其实在业务操作上,也是进行了调换。但在税务或者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互相交易,是以电脑销售的金额去抵另外一个电脑的销售金额,这是最合规,最严谨的一种操作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到成本。如果是购买旧电脑进来的方式,这时候征税是不是需要进项转出?所得税如何?这批电脑可能已经是本身价值为0了,只能去报废,或卖废品,这时候所得税会不会有一个资产损失的报损问题,需考虑。
可能还会有一种情况,是需要去回收,即向客户收差价,需回收一笔款项。这时候在业务处理时,就可以对回收金额进行定义。例如购买旧的电脑,买回来的价格较低,因为它本身的价格就很低、接近废品,如以一、两千的价格,甚至三、五百的价格,去回购旧的电脑,卖的新电脑可能比较高的价格,把差价作为新电脑的销售价格。当旧电脑买回来时,对应的进项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即使要转出,或者有资产损失报损的话,相对来说损失也会较小。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因此,上述“实际发放工资5000元,如果按4000元给交工伤保险”是违反规定的。
那需要纳税调整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明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