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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成本法耗用率抵扣进项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1-21 20:41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因此,餐饮业购买农产品是否可以按成本法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应依据当地文件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因此,贵公司购买农产品如果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可以搜索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原文附件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和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内容挺多;平时用到哪个就适用哪个。
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公司)或者个人所得税(个人)。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严格来讲,需要如实开具发票。账务、税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结转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