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餐饮业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成本法耗用率抵扣进项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1-21 20:41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因此,餐饮业购买农产品是否可以按成本法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应依据当地文件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因此,贵公司购买农产品如果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如果单独按一项固定资产核算,可以一次性扣除,和房产税无关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是一种“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销售方)开具”的特殊发票。它主要用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即自产自销的农户,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中间商、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收购其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
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开,通常需同时满足:
已办理税务登记(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仓储购销业务);
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农产品收购企业”资质备案/项目备案;
有真实收购业务、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
仅限于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如小麦、稻谷、鲜活畜禽、水产品、林木等,以《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为准)。
深加工农产品、外购再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各地电子税务局/数电票平台已逐步替代纸质票,开具时注意:
销售方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实际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养殖地址、联系电话等;不得写“农户”等统称,不得多户合并汇总开票,应一户一票、逐笔开具。
货品名称:必须具体到品名(如“小麦”“玉米”),不能笼统写“农产品”“粮食一批”。
税率栏:选择“免税”(不是零税率/不征税)。
金额:按实际收购价款(买价)开具;装卸、运输、分拣等杂费不得并入收购金额。
资料留存:建议留存/备查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证明或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过磅单/入库单、付款凭证(尽量对公/可追溯,减少大额现金)、收购台账等,做到票、货、款、账一致。
需要,子公司如果不偿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