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装修费抵扣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2-26 14:16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描述:
(一)若为租入办公室,装修费用可以依法一次性抵扣。(参考《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三、应纳税额计算:1.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因此,对企业取得的自有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支出,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二)若为自有办公楼,且装修属于建设组成部分,则应当分期抵扣。
(三)若为自有办公楼,且装修于建设完成后单独进行,则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分2年抵扣;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一次性抵扣。
二、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从该条款本身可以分析得出结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以上“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购置”等措辞皆可认定适用自有不动产。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国税相关答疑亦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