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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铂略会员70556281
提问于 2018-03-21 11:27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又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基于上述规定,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索取发票的义务,但非一定索取专用发票)、按照规定流程及期限确认或者认证并申报抵扣,属于购买方之权利,而非义务。若购买方未行使上述权利,自然并无不妥;其结果就是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而若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因失去抵扣权利而视为普通发票)符合其他要求,自可入账作为成本费用,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由此看来,不能税前扣除的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而如果未取得专用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则“不允许抵扣”。无论视为上述税金(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还是视为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此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即:若确实留抵进项税额长期使用不完,可以采取上述筹划方式;虽然是以四换一(增值税额是全抵,所得税只是作为成本减少25%税额),但那个“四”既然用不上,换个“一”未尝不可。
最后,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答疑,也可佐证上述观点。
问题内容:
我单位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账面计入原材料成本,请问该等款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贵公司的因超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计入材料成本并在结转收入当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