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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开发票
铂略会员70552201
提问于 2018-03-28 18:37
【解答】您好!
一、按照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常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销售二手车或拍卖二手车时使用。如果自行转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相关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二、关于增值税(假设您是一般纳税人)
(一)如果此汽车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此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并据实、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如果此汽车购入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则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照2%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依法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则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依法不得抵扣;如果依法可以抵扣,而因公司自身原因,比如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抵扣,则不属于此列,而应当如上所述“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并据实、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不可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索取劳务费发票,这是两项法定义务;并非做了一件,可以不做另一件。比如说,上午九点上班、下午五点下班,都需要做到;不是说上午九点来了,下午就可以三点走。
这个时间点来源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生效日期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自主就业”这一安置方式(此前是“自主择业”,主要针对军官;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多为“安排工作”或“回乡生产”)。
也就是说,“自主就业”这一法定安置方式,是从2011年11月1日起才正式确立的。在此之前退役的士兵,法律上不称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而是“自谋职业”或“回乡务农”“安排工作”等其他类别。
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必须是“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这就天然限定了必须是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人员。
至于2023年8月这个日期,可能是这个时间点后税务系统加强了数据比对,发现前期申报可能存在对象不符的情况,因此要求自查。这个您再和税务部门确认一下原因。
图片看不清,请重新上传一下,或者重新提问上传。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