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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采购可以增值税进项抵扣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8
目前来看,在正式这个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的一些内容,基本上不太可能进行抵扣。之前所提到的过渡期政策针对的是已经开发了一半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会涉及到新老隔断的问题。但是对于已经营改增或者本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已经取得了发票,所以没有办法再去做抵扣了。这里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大家有一个可以注意的点:假设2016年1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在之前的期间可能会取得租金,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在2016年1月1号之后再来开具发票。通过控制开发票,至少在这几个月的期间会有比较有利的结果。装修的劳务同理,也可以考虑让对方不要那么着急地开发票。合同对应的条款也许注意,不要写明明确的服务结束时间和收款时间。收款按服务验收结束后收款。
一、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不应转回,但无需重复纳税,正确申报流程为:
(一)视同销售时,申报表作为“未开票销售额”。
(二)实际销售并且开票时,同时包含于“开票销售额”和“未开票销售额(负数填写)”。也就是说,这一期其实是“1-1=0”的逻辑。
二、若实际退回,则冲减此前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流程为
(一)视同销售时,申报表作为“未开票销售额”。
(二)退回时,申报“未开票销售额(负数填写)”。也就是说,这两期合起来其实是“1-1=0”的逻辑。
A7012表第47行减第48行的差额,通常不需要与A107041表第15行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且合理的。
比如:
1、研发过程中的房屋折旧或租赁费 高新口径可以计入研发费用,而研发加计扣除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后销售的对应材料费,高新口径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而研发加计扣除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所以您需要找一下具体的不一致的原因,和税务进行解释。
这是因为结算方式改变(原因并不重要,只是一个原因而已)而导致的“销售折让”。因此,对方应当就此2万开具红字发票;您也以此冲减相应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