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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3-25 10:52
法律依据如下:
(1)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总结:以上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依据;
另外提醒:文章第二项中多提到的内容解释如下:
由于所得税的宗旨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此D当时投入的资本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其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00万元,因此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中属于D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C受让公司的股权时的计税成本484元(受让价格420万元,个人所得税64万元),在转增过程中计税成本增加135万元,根据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税收会体现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这就是第二项所描述的意思和相关的依据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谢谢。